在景区游玩受伤,谁的责任?
近日,一段“游客在奥陶纪景区极限飞跃项目游玩时保险扣突然脱落”的短视频在网上传播,引发广大网友的关注。这个项目中,游客要在间距0.8米-2.5米不等的平台间进行跳跃,平台下是万丈深渊,唯一的保护是栓在游客背上的安全绳索。
视频反映,当事游客正在跳跃时,安全绳索的保险扣突然掉落,所幸该游客拼尽了全力,才没有发生事故。但一想到安全绳竟是虚设,还有谁敢拿生命挑战!
经查,在景区游玩发生事故的案例常有发生,那么景区应当负什么责任呢?
1、游乐设施故障致游客损害,景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李某报名参加某旅行社组织的到某生态园一日游的活动。在游乐过程中因游乐设施问题,李某从高处摔下,被急送至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病情为:颅脑损伤、颈髓损伤、胸11椎体压缩性骨折,经司法鉴定为九级伤残。
法院审理后认为,旅行社以自己的名义经营旅游业务,向李某等社会公众提供旅游服务;生态园提供游览服务,协助其履行合同义务,与旅行社存在合同关系,二者作为旅游经营者与旅游服务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李某人身损害,应赔偿李某全部损失,二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动物攻击游客,景区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朱某买票进入九华山风景区旅游,在天台索道附近挂平安锁时,因野猴抢夺香包致朱某跌倒受伤。随后朱某被送往医院治疗,后经司法鉴定,朱某的伤情构成九级伤残。
法院审理后认为,景区管理者对进入景区的游客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有善良管理的义务。游客买票入景区游玩,遭遇野猴攻击而受伤,景区管理者在受害人遭遇野猴攻击时,未有看护人员驱逐和追赶野猴,其未尽到全部、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对受害人损失承担主要责任;景区出入沿路设置了相应警示牌,受害人自身疏于防范,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最终判令景区赔偿朱某70%的损失。
3、自助游客摔伤,景区承担30%的赔偿责任
某公司组织公司员工前往东湖公司经营管理的东湖山水园景区游览,员工刘某参加了该旅游团。在游览时,因天下小雨,造成景区内的木质台阶湿滑并存有积水,刘兵在木质台阶行走时滑倒摔伤,事发地段无警示标志。事后东湖公司积极组织了相应的救护,将刘某送往医院进行治疗。刘某经诊断为颈髓损伤、颈3胸3椎间盘突出伴椎管狭窄、胸12腰1椎间盘突出伴腰1/2椎管狭窄。
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系完全行为能力人,在雨天路滑的情况下,行走时自身应承担谨慎义务,其未尽到观察路面的谨慎义务,故其自身应承担主要责任;东湖公司作为景区设施的管理者,应为游客提供安全的游览环境,保障游客的人身安全。事发当天为小雨天气,事发路段的木质台阶湿滑,东湖公司未在该特殊天气存在安全隐患的情况下对游客做出任何的警示,亦未在该路段设置警示标志,存在一定的疏忽,判令东湖公司承担30%的赔偿责任。
4、游客违反景区管理,景区不承担赔偿责任
孙先生到某市神农山景区旅游。进入景区后,孙先生未按景区导示图指引的线路行走,脱离旅游线路后行至神农山庄附近一处悬崖处,并向上攀爬采摘野菊花。因路滑,孙先生不慎跌落下来。景区工作人员及时发现后,将孙先生送进了医院,花费医药费9万余元。孙先生以景区在道路旁未安装防护设施,也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应赔偿其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景区管理者在景区入口设置了游客须知栏,提示游客按指定路线游览,同时设置的导示图上清楚显示了游览路线。孙先生作为一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进入景区游览时应当注意阅览游客须知和旅游线路导示图,并按照导示图上的线路游览,但孙先生未按导示图指引的线路游览,并因攀爬悬崖导致跌落受伤,因此其应对自己受到的损害承担全部责任;孙先生擅自脱离游线发生损害后,景区管理者组织人员及时搜救,并将其送往医院救治的,已经尽到了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不应承担责任。
从上述案例可知,游客在景区发生损害,景区并非必然承担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规定,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如果景区为保障游客安全已经尽到了必要的警示、设置了安全防范设施等,通常只需承担部分责任,甚至无需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