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当防卫之我见

引言


“辱母杀人,被判无期”,最近网络上的一篇《刺死辱母者》迅速刷屏,舆论再一次将故意犯罪和正当防卫的界限争论,推向近期的热点话题。此案一审法院作出有罪判决,争议焦点在于欢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判决书中“不具有防卫的紧迫性”显示一审法院对此持否定态度,现案件进入二审阶段。对于本案结果有待司法机关作出公正判决,我们不予置评。正当防卫的界定,一直以来,都是理论界和实务界的热点、难点问题。


        我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为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中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在这简短精炼的法律条文中,我们可以看出,构成正当防卫必须满足如下几个要件:


一、起因条件:不法侵害现实存在


        “不法”指法律禁止的,不仅指违反《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也包括其他违法行为可能损害法律保护的权益。现实存在即指客观存在,区别于行为人误认为存在不法侵害而防卫即假想防卫,假想防卫不属于正当防卫,可能构成犯罪。


二、时间条件: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时候,才能对合法权益造成威胁性和紧迫性,因此才可以使防卫行为具有合法性。“正在进行”是一个较为宽泛的概念,根据具体案例区分判断,有些是即将开始侵害,有些是已经着手实施侵害。这一规定将正当防卫和事前加害、事后报复区分开来。


三、对象条件:针对侵害人防卫


        由于侵害是由侵害人本人造成的,因此需要针对其本人进行防卫,才能保护合法权益,这也体现刑法对于正当防卫定义的严谨性。例如在抢劫犯罪中,对正在实施抢劫的人防卫是正当的,但是对辅助性的人员,例如“望风”的人,进行防卫就不一定是正当的。


四、限度条件: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防卫行为必须在必要合理的限度内进行,否则就构成防卫过当。《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由此可见,防卫行为如果没有在必要合理的限度方位内进行,就可能构成防卫过当。当然,并非超过必要限度的,都构成防卫过当,只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且造成重大损害的,才是防卫过当。必要限度由不法侵害的性质、轻重缓急、权益等等客观因素进行主观判断。


        另外,我国刑法对于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规定了特殊正当防卫,那就是《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辱母杀人案,尽管是个案,但折射出来的我国现行的正当防卫制度以及法律与伦理的协调等问题值得所有人深思,“法律与伦理不应该成为对立的双方,不应该成为彼此撕扯的对象,因为二者有着相同的目标:让有罪者受到惩罚,让无辜者不致蒙冤,让强梁不敢横行,让弱者获得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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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时间:2017-03-30 0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