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商业保险合同的注意事项

        生活瞬息万变,世界大有不同,创业客时代的来临让我们更加看到了人们勤奋、积极、进取的巨大决心,尤其是年关将至,环顾四周,加班人潮从未断缺。同时无可否认,快节奏的生活也加剧了人们的焦虑感、紧张感、不安全感,为了给自己或家人的生活进一步的保障,购买商业保险成为很多人的选择,今天,小编就带领大家一起关注签订商业保险合同时应该注意哪些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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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相关专业词汇的含义

       相比于其他合同,保险合同中会出现较多的专业词汇,如“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利益”“保险事故”等,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大家有必要了解上述词汇,已便更加清楚地知悉其中的相互关系,依据我国《保险法》,上述词汇解释如下: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


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


保险利益——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保险事故——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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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不一定是投保人

        简单来说,被保险人是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而保险人是支付保险费的人。例如,你与保险公司签定保险合同,如果你是给自己入保险,那么你既是投保人又是被保险人;如果你是给孩子入保险,那么你是投保人,孩子是被保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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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合同注意是否有保险利益

       依据我国《保险法》,投保人必须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才可与保险人订立人身保险合同,依据第三十一条,投保人仅对 (1)本人;(2)配偶、子女、父母;(3)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4)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5)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意味着投保人为上述范围的其他人投保的,因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 因此,在签订人身保险合同时,投保人首先应确认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否则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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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合同附件内容

        保险合同的构成有时不仅包括保险合同条款本身,还包括与保险合同相关的附件,如理赔规定等,这些附件大多涉及保险人的责任免除,与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受益人的经济利益直接相关,是出险后理赔的重要依据,在签订保险合同前,保险人必须提供并作明确说明。因此,投保人也需对合同附件仔细审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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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将不懂之处形成书面解释

        保险合同根据保险产品的不同所需的保险费用也不同,很多时候,保险推销员只提供产品说明书而未出示保险合同,此时,投保人应当要求其出示保险合同,并对合同中不懂的内容要求保险公司作出明确解释,并将解释内容形成文字作为合同附件,成为履行合同和解决纠纷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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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用犹豫期

       依据中国保监会,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销售行为的通知》第三点,商业银行代理销售的保险产品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应在合同中约定15个自然日的犹豫期,并在合同中载明投保人在犹豫期内的权利。犹豫期自投保人收到保险单并书面签收之日起计算。


       犹豫期提示语:“您在收到保险合同后15个自然日内有全额退保(扣除不超过10元的工本费)的权利。超过15个自然日退保有损失。”


         因此,对于商业银行代理销售的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保险产品,投保人依法拥有15个自然日的犹豫期,如果觉得产品不合适,可要求全额退保,投保人一定要善用该犹豫期。


        商业保险合同签订的注意事项远不止上述所列的几点,大家在合同签订之前一定要仔细审阅合同,明确相关权利义务,确保财产不受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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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时间:2016-12-19 03:10